法律法规

第四章:消毒剂及投加设备

第4.0.1条 消毒剂的选择应根据污水量、污水的水质、受纳水体对出水的水质要求、投资和运行费用、药剂的供应情况、处理站与病房和居民区的距离,以及操作管理水平等因素,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。一般宜采用液氯、次氯酸钠、 漂白粉精或漂白粉作为消毒剂。

第4.0.2条 当污水采用氯化法消毒时,其设计加氯量可按下列数据确定。
一、一级处理出水的设计加氯量一般为30~50mg/L。
二、二级处理出水的设计加氯量一般为15~25mg/L。

第4.0.3条 当用液氯消毒时,必须采用真空加氯机, 并应将投氯管出口淹没在污水中。严禁无加氯机直接向污水中投加氯气。

第4.0.4条 加氯机宜设置两套,其中一套备用。

第4.0.5条 一般情况下,宜采用小容量的氯瓶。氯瓶一次使用周期应不大于3个月。

第4.0.6条 单位时间内每个氯瓶的氯气最大排出量应符合下述规定:
一、容积为40L的氯瓶:750g/h 。
二、500kg的氯瓶: 3000g/h 。

第4.0.7条 加氯系统的管道材料应按下列规定选择:
一、输送氯气的管道应使用紫铜管,严禁使用聚氯乙烯等不耐氯气腐蚀的管道。
二、输送氯溶液的管道宜采用硬聚氯乙烯管,严禁使用铜、铁等不耐氯溶液腐蚀的金属管。

第4.0.8条 加氯系统的管道应明装,埋地管道应设在管沟内,管道应有良好的支撑和足够的坡
度。

第4.0.9条 加氯系统的管路应设耐腐蚀的压力表,水射器的给水管上应设普通压力表。

第4.0.10条 氯溶液管路上的阀门应采用塑料隔膜阀。

第4.0.11条 当采用现场制造的次氯酸钠消毒时,应选用电流效率高、盐耗与电耗低、运行寿命长、操作方便和安全可靠的次氯酸钠发生器。

第4.0.12条 盐溶液进入次氯酸钠发生器前,应经沉淀、过滤处理。

第4.0.13条 接触次氯酸钠溶液的容器、管道、设备和配件都应使用耐腐蚀的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