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:一般规定
第201条 医院的分项给水量应按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GBJ15-88确定。
第202条 医院的综合排水量、小时变化系数,与医院性质、规模、设备完善程度等有关,亦可按照下列数据计算:
一、设备比较齐全的大型医院:平均日污水量为400 ~ 600L/床?d ,k=2.O~2.2 。
二、一般设备的中型医院:平均日污水量为300 ~ 400 L/床?d ,k=22 ~ 25 。
三、小型医院:平均日污水量为250 ~ 300L/床?d ,k=2.5 。
第203条 在无实测资料时,医院每张病床每日污染物的排出量可按下列数值选用:
BOD5:60g/床?d ,COD:100~150g/床?d ,悬浮物:50~100g/床?d
第204条 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及构筑物应尽量利用地形、采用重力排放。
第205条 在采用一级处理流程时,医院污水应与生活区污水、雨水分流;在采用二级处理流程时,部分生活区污水与医院污水合流进行处理。
第206条 医院污水处埋设施应有防腐蚀、防渗漏及防冻等措施。各种构筑物均应加盖,密闭时应有透气装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