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法规

第一章:总则

第1.0.1条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必须按国家计委、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发的<<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>> 等有关标准、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。 第1.0.2条 凡现有、新建、改造的各类医院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被病菌、病毒所污染的污水部必须进行消毒处理。 第1.0.3条 含放射性物质、重金属及其他有毒、有害物质的污水,不符合排放标准时,须进行单独处理后,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下水道。 第1.0.4条 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医院污水处埋设施,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,同时施工,同时投入使用。 第1.0.5条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具有处理效果好,管理方便,占地面积小,造价低廉等优点,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。 第1.0.6条 经处理后的医院污水,其出水水质必须符合《医院污水排放标准》等国家规定的要求;排入地面水域的医院污水,还必须符合《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》、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的要求。